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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消防水炮


12.2.1 垃圾池间的消防设施宜采用固定式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要求,消防水炮应能实现自动或远距离遥控操作。
12.2.2 垃圾池间固定消防水炮设计消防水量不应小于60L/s,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h。
12.2.3 消防水炮室内供水系统宜采用独立的供水管网,其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12.2.4 消防水炮室内供水系统应有不少于2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当管网的1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供给全部的消防水量。
12.2.5 消防水炮给水系统室内配水管道宜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管道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或法兰。
12.2.6 消防水炮的布置要求系统动作时整个垃圾池间内的任意位置均应同时被水柱覆盖;消防水炮的设置不应妨碍垃圾给料装置的运行;消防水炮设置场所应有设施维修通道。
12.2.7 暴露于垃圾池间内的消防水炮及其他消防设施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电机。


条文说明
 
12.2.1 垃圾池间相对封闭,空气污染极其严重,且通道不畅,不适合人工消防,国内建成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目前多采用远距离遥控操作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12.2.2 本条是对设计消防水流量的要求。
12.2.3 由于消防水炮所需的水流量和压力较大,因此需要独立的环状管网来保证。
12.2.4 本条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消防水炮的可靠性。
12.2.6 本条是对消防水炮设计的规定。
12.2.7 由于生活垃圾的平均储存周期一般在5d左右,底部的垃圾储存时间更长,部分垃圾发酵难以避免。垃圾池间内有一定的发酵气体,发酵气体的主要成分为甲烷,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由于一次风机与二次风机从垃圾池间抽吸大量的空气,即使有微量的甲烷产生,会被及时地从垃圾池间排出,不会造成甲烷的富集,当停炉或部分停炉的情况下,由于储存间的排风量降低或不排风,不排除空气中有甲烷存在,故要求消防水炮装置的配套电机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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